不盡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一般來說,免責條款的效力是以履行說明義務為條件的。
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于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行業,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復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的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于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很多、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奧妙。
因此,合同法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于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提示說明義務是最大限度的保護相對人的知情權,說明義務則是對專業性極強的設置免責條款人員的善意管理義務的要求,從而彌補相對人知識上的欠缺,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由此可見,要想免責條款發生效力,就一定要盡到己方的說明義務,要求以合理方式在簽訂前就向對方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發生效力。實務中對于是否盡到說明義務的界定是很復雜的,建議當事人在必要時及時向律師尋求幫助。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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