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假離婚對方不履行承諾怎么辦?
那就是通過各種措施提高違約成本,讓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矛盾,從而屈服于家庭共同體利益。比如假離婚前,通過轉賬記錄、借貸合同,讓靠得住的第三方來設置夫妻共同債務,當夫妻一方在離婚期間出軌,不再按計劃復婚時,第三方單獨起訴違約一方即可。又比如簽訂離婚協議時,將財產分配給相對弱勢的一方,讓強勢一方在自由與上千萬財產之間做選擇。
當然,婚姻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虛假調解離婚的,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己真實愿意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離婚后又與他人結婚的,那么對于離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銷,而只能在財產上要求重新審理。
二、假離婚有法律效力嗎?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離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三、假離婚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財產風險。
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弄假成真”風險。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根據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立法精神,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虛假離婚后婚姻關系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其不利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城市對商品房銷售執行限購政策,這導致一些夫妻想出假離婚的方式。通過假離婚實現買房目標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也可能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如果辦了假離婚后,對方不履行承諾,當事人往往比較被動,只能向法院起訴,證實離婚并非出于意愿,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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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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