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終結為什么視為上訴
這是因為督促程序具有絕對效力,督促程序正常結束,不得上訴,也不得就該債務另行起訴。故可將督促終結程序的效果視為與上訴效果一樣。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內如果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支付令,只有失效和有效,沒有效力暫定等上訴一說,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這個規定也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因此,對于督促程序的救濟途徑,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長主動糾錯這一種。
督促程序不同于訴訟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快速、及時、方便、有效地處理一些單一的、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一方面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點:
1.受案范圍特定;
2.非訟解決;
3.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解決,沒有上訴審;
4.法院受理結果以支付令或裁定書形式表現,不存在判決形式;
5.不組成合議庭;
6.只審查不審理;
7.只由債權人提出不需債務人參加;
8.只看債務人態度,不查債務人理由;
9.法院從受理到審查共為20天,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期限為15天,快速有效;
10.終結后仍可起訴。
督促程序不同于訴訟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快速、及時、方便、有效地處理一些單一的、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終結后仍可起訴。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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