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顧名思義是直接向受送達人送達的方式,具體包括向公民送達以及向法人、其他組織送達兩種。向公民送達的,包括向公民本人送達;向其同居的成年家屬送達簽收;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簽收;向其指定的代收人送達簽收四種;向法人、其他組織送達的,包括向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該種送達方式前提是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
3、委托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應在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包括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三個列舉形式。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這是新民訴法規定的新的送達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運用這種送達方式,必須注意:一要經過受送達人同意;二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運用這種送達方式;三是以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的,以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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