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商標搶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于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后者則主要是關于“在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沖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注冊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注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注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標注冊申請。與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注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于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于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于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注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局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蘊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于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我們國家對于各項權力都進行了非常充分的保護,但是實際中還是會發生他人侵犯自己權益的現象,這個時候就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利用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護,比如說商標搶注,這種行為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向商標委員會申請撤銷。
關于商標的強制注冊原則
馳名商標保護期限有多長
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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