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以及要式合同的概念分別是什么
一、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適用并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例如合同法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chǎn)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贈與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
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三、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shù)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shù)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xù)。
四、要式合同,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成立必須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的合同。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xiàn)形式,是合同內(nèi)容的外部表現(xiàn),是合同內(nèi)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shù)據(jù)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實踐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多種分類。當然不僅限于小編上述所列舉的幾種,小編只是列舉了幾種經(jīng)濟活動中常用的。在實踐中,要區(qū)分合同的正確形式,要從多方面加以認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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