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要不要開庭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不需要也不應當開庭審理。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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