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債務人能否主張
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萬元,次月李某歸還了7萬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萬元,該公司經多次追收未果,遂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欠款。訴訟中,李某承認借款屬實,同時辯稱其不還款是基于不安抗辯權的原因,因為該科技公司的財務管理混亂,經營停止,其作為該公司股東之一,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辯權原因消失后,再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對其主張不予采納,判決支持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關系屬單務合同,某科技公司對李某無負有債務,因此,李某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還款。
相關知識:區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
(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系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
(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于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
(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生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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