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不成立的責任是怎樣的
1、附條件贈與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時成立,但只有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钡谝话倬攀l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钡谝话倬攀臈l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未成立,合同成立嗎
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件沒成立時;則合同成立,但無效力
附條件合同效力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在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很多情況下都會要注意其中的條件,畢竟這些都關系到自己的利益問題,附帶了的條件也是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定的條件一定要有相關的小李才能施行,如果沒有效力時會承受法律責任的,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知識了,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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