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如何處理
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提出異議。
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就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自愿達成協議,從而使原執行程序不再進行的制度。執行和解就其性質而言,應當屬于民事處分行為,是執行權利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處分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應當說,執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有利于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以順利實現,盡管執行和解協議一般是在權利人放棄部分權利、作出某種讓步的情況下達成的,但因此而給義務人減輕負擔的同時,也促使其積極履行和解協議,因為一旦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其可以從和解協議中所獲利益將不復存在;其次,有利于化解糾紛,緩和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因和解協議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覺執行,而不需要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有助于減少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對于改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甚至促進其以后的合作,都有積極作用;第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減少執行成本,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執行是怎樣的
在執行案件中,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法院的執行工作實際上就處于一種暫停的狀態。待雙方當事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法院就進行結案處理。對此,實踐中沒有爭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并沒有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畢。由于其內容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結案。這種情況實踐中爭議也不大。?
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但沒有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對于這種情況,中國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作了一些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法,是否恢復對原審生效法文書的執行,需全部滿足以下條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不超過申請執行期限。?
如果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卻沒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而且在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請執行人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理論界存在爭議。?
實踐中,造成上述情形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當事人在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在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怠于行使其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的權利,以致造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二是有些當事人錯誤地理解了申請執行期限。程序法明確規定,執行和解后執行期限的計算方法是以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一些當事人錯誤地認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期限與訴訟時效一致,其計算方式為最后一次實際給付的日期,因而錯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限。對于上述兩種情況,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中應嚴格處于中立地位,對于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不能單獨強調要保護權利人一方的權利,而是應嚴格依照相關的程序法處理。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出現時,終結案件執行。所以,對于上述兩種沒有法定申請執行期限中斷事由的情形,法院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終結執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來說,其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因為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依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雖然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自行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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