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精神病如何起訴離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注意一些程序性問題:首先,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因為訴訟代理人無法表示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不能以調解方式準予離婚,可以通過調解促使雙方和好,但不能調解和好的,必須以判決方式決定是否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的,在離婚的處理上,國家會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陳述,這樣有關的司法機關才能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只要精神病的被認定,那么自己的離婚就會有著一定的法律保障,過程就會較為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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