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執行員將執行協議記錄入筆錄、當事人簽字,如果不履行執行協議,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執行和解中存在什么法律陷阱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執行和解“陷阱”主要有四類:
1、變更被執行主體,有的被執行人以隱瞞財產真相、與他人惡意串通、造成申請執行人誤解等方法,誘使申請執行人與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自愿”達成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和解協議,致使和解協議不能履行;
2、變更執行標的物,有的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強調自己沒有錢償還債務,要求對方同意以貨物沖抵債務,而該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本無法實現物的價值,造成雙方矛盾沖突升級;
3、變更履行期限,有的被執行人故意說自己無法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期限履行,迫使申請執行人讓步,同意其分期履行,一旦執行和解協議達成,被執行人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履行自己的承諾,而是以各種理由繼續拖延履行;
4、變更履行方式,有的被執行人會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與申請執行人約定變更履行方式,如要求勞務抵債、代為履行等等,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隨意反悔或故意不履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執行員將執行協議記錄入筆錄、當事人簽字,如果不履行執行協議,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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