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的時候除了簽訂勞動合同外,有些勞動者還簽訂了保密協議。當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后,從原來的單位離職了,那么保密協議是否也會到期了呢?不少勞動者對于保密協議的效力產生了疑問,那么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有效。
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期限未滿的,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禁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禁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也沒有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則勞動者離職后擁有完全的自由擇業權,在擇業方面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原用人單位也無權追究勞動者的責任。
2.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沒有在保密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離職時只負有依據保密協議或者條款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但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則勞動者離職后,在用人單位嚴格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前提下,勞動者不但負有遵守保密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且要受到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勞動者在離職后一定期間內(最長不超過二年)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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