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相關知識: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以及風險提示。
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
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就部分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出具調解書。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試用期內不買社保違法嗎
2020-12-09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現場怎么處理
2021-01-23離婚證據如何收集
2020-12-02保姆虐待老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1-01-06已登記的地役權的可以單獨申請登記嗎
2021-02-15軟件偷偷打開攝像頭竊取用戶信息違法嗎
2020-11-22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2021-03-24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1-20懷孕期間,單位能單方調崗降薪嗎
2021-02-09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規定是什么
2021-01-31飛機延誤什么時候給賠償
2021-01-25保險合同的解釋適用是擇怎么樣的
2021-02-25司機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020-12-08汽車丟了,保險公司怎樣理賠
2021-02-17理賠的近因原則
2021-01-09如何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
2021-01-17土地經營權是怎樣抵押的
2021-03-12集體林權流轉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07搬遷補償款可以彌補以前年度損益嗎
2021-01-29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內容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