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執行的概念
委托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范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
二、委托執行的要求
在委托執行中,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委托函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執行開始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應當嚴格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4.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受托法院應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須在l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以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法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法院。
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請求受托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執行請求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并將這一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書面指令后,應當立即執行,將執行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三、案件委托執行時,委托法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執行函;
(二)申請執行書和委托執行案件審批表;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四)有關案件情況的材料或者說明,包括本轄區無財產的調查材料、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等;
(五)申請執行人地址、聯系電話;
(六)被執行人身份證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地址、聯系電話;
(七)委托法院執行員和聯系電話;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委托執行時,委托法院應當將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異地財產,一并移交受托法院處理,并在委托執行函中說明。
委托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已經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視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持委托執行函和立案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續封續凍時,仍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凍結順序。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時不足1個月的,委托法院應當先行續封或者續凍,再移交受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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