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否都應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供證據和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要將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必須將證據拿到法庭上出示。證據只有經過當事人互相質證、辯論,才能保證真實性和可靠性,避免認定事實的證據出現偏差。現實中,有的審判人員考慮證人不愿公開作證,往往不出示證據,或者雖出示證據但不講明證據來源和證人姓名,使雙方當事人無法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不利于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對此,應當予以糾正。
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質證,是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對于出示的證據,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即可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應對該證據進一步審查、核實,不能直接將有異議的、未經核實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雖應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相關知識:證據如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
對于證據的出示和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的順序是: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2、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3、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長也可以詢問當事人。
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并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需舉證、質證。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為宣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
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勘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
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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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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