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官司二審會判離嗎?
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審判時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公平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有關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后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離婚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三)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法律上規定二審為最終審判,但這并不代表離婚官司就會被判離,還有一種情況也一樣存在那就是上訴失敗,法院將此上訴駁回,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建議在上訴之前先準備好所需資料,這樣一來勝訴率將會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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