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不受理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三)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
(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fā),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與建設社會主義道德新風范相悖。
《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guī)定,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起離婚訴訟。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四)“確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fā)生關系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后賣淫,與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因為婚姻經營不善,導致感情破裂,很多情況下都是單方想提出離婚請求。但是單方提出離婚有一些限制條件,所以即使是離婚也并不像大家認為的那么簡單容易,可以說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才能解除婚姻關系。而其中,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了一些不會受理的離婚案件情形,上文中有介紹,各位可以實際了解一下。
以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法院怎么判
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如何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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