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欺騙妻子,離婚財產怎樣進行分割
首先,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訴訟提起時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這意味著,如果離婚協議簽訂時,一方確實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所隱瞞,另一方有權依法主張重新就未分割的財產進行分割,但必須自發現隱瞞事實之日起兩年內向人們法院起訴,否則過了訴訟時效,其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個人建議: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首先必須核查共同財產類別和數額,防止一方故意隱瞞或轉移財產侵犯另一方權益的發生;其次,一旦發現有隱瞞和轉移財產行為的,一定要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并向人民法院訴訟,必要時可以考慮訴前財產保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除此之外,起訴一方在主張就隱瞞或轉移的財產進行分割時,有權要求對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
在離婚案件中,丈夫欺騙妻子的。妻子一經發現相應的可以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要求這類離婚財產進行相應的重新分配,以確保自身的經濟財產不受這類欺騙而受到影響。我國的婚姻法律和相關的法院對這類受害人進行相應的幫助。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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