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駁回不予執行申請裁定的,向誰申請復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債權人對不予受理、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期滿未申請復議,或者復議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的幾種決定
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種決定可以提出復議申請。
1、回避?!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2、申請調查取證?!?a href='http://www.7756740.cn/susong/15.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3、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拘留。理由來源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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