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后達成調解協議不履行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執行和解成立需具備的條件
1、和解必須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
所謂自愿,是指符合當事人的內在真實意愿,意愿通常指某種具有目的的心理活動。所謂內在真實意愿,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與內在意思相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對方威脅、欺詐、利誘或在自己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式強迫對方當事人與之達成和解協議,否則,就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和解的內容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出來的,并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得違背社會主義公共道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和解協議是不為法律所允許的。
2、執行和解應當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
在執行程序開始以前,當事人雙方就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某種協議,這不屬于執行和解。因為執行和解是在執行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愿意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合意。在執行程序結束后,執行義務人的義務已被強制履行,執行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了實現,也不存在執行和解問題。因此,執行和解應當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
3、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由執行員記入筆錄。
雖然說和解協議并不是在執行人員的干預下達成的,但執行人員有責任將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情況記載下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和解協議應當具備的形式要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重慶公交車墜江,誰負責
2021-02-14涉外婚煙須具備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2021-02-26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理要多長時間
2020-12-29離婚訴訟費用是怎樣計算
2021-03-12買賣合同糾紛能否申請司法鑒定
2021-01-06誤工費怎么計算?誤工費計算公式
2021-02-17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2020-12-20購房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要回購房定金
2021-01-20什么是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費應該給多少
2021-01-18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03投保人壽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6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2020-12-05家庭財產保險如何計算賠償
2021-03-04四川省的商業車險二次費改啟動了
2020-12-08保險代位追償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1-03-21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要面臨的強制征收法律風險
2021-03-16荒山開發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28土地轉讓的規定是什么
2020-11-28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2021-03-08拆遷房產證改名所需的資料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