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會買到假貨如何處理
拍賣會買到假貨怎么辦
孫先生得知自己在拍賣會上競拍品系贗品,遂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原告孫先生訴稱:2007年11月4日,其在北京某酒店參加被告某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會,通過競拍拍得176號拍品,名為畫家白*石的《**紅樹山莊》,競拍價格為12萬元,競拍傭金為1.2萬元。2008年6月,原告有幸與該作家之子白某結識,經其確認該作品為贗品。孫先生認為被告不僅未告知瑕疵還誤導原告,這是造成原告確信拍品真實而參與競拍的直接原因。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的拍賣合同關系;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競拍傭金1.2萬元、拍賣款12萬元以及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3.2萬元為本金的利息。
公開拍賣贗品是欺詐行為嗎
被告拍賣公司辯稱:原告稱2007年11月4日在拍賣會競拍所得白*石的《**紅樹山莊》于2008年6月經過畫家之子確認為贗品,但其不是國家專業權威鑒定機構,其言論不具備法律效力。原告稱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有義務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瑕疵,但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公司不應對拍品的真偽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原告既未跟某擔保有限公司簽訂擔保協議,又未向擔保有限公司繳納擔保費,故擔保有限公司無法為原告提供擔保。此外,我公司從未同意為原告調換其他畫作,原告也無法證明其向法院提交的畫作即拍賣公司當時向其拍賣的作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現原告對本次拍賣交易的程序不持異議,其主張訴爭拍品系贗品,但未向法院充分舉證。由于被告的拍賣展示程序已有效保障了原告在競買前有權充分了解訴爭拍品的現實狀況,故原告在知曉該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其自主作出競買選擇亦應承擔藝術品拍賣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風險。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孫先生之訴訟請求。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拍賣會買到假貨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競買人要拍賣會拍得的物品是假的,有責任進行舉證,如果證據充分的,法院會支持競買人要求拍賣人承擔損失的主張。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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