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6、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離婚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具有人身屬性,因此對于上述(一)、(二)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至于(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完全更是完全可以適用于離婚案件。
訴訟離婚不是離婚時的最好選擇,但也是一種很有效的選擇,但是合適的時候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夫妻一方想要起訴離婚的,必須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否則收到起訴書的法院會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會移送管轄。這樣不僅浪費時間,還會給對方預留出準備的時間,不利于取得好的訴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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