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掛我公司現在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工程建設中掛靠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被掛靠方是可以作為被告人的,被掛靠公司要承擔支付工資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申請流程
1、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勞動者經濟是否困難的標準,由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勞動者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5、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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