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為履行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請執行
互為履行的意思就是說,雙方都相互進行履行,這是在雙方不履行的時候,法院可以判決進行互為履行,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是可以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合同代為履行的構成要件
所謂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特定的客觀事實,這種事實的發生,可依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知識總結: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債,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但在實踐中第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情況經常存在,且因由第三人與原債權人達成的以第三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為內容的合同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因此,在行使合同代為履行的委托或者受理行為時,還是需要謹慎細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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