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chǎn)、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一個什么情況呢?(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nèi),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xié)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guī)定:“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3)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shù)酵⒓釉V訟。
2、民訴法第130條規(guī)定“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xiàn)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zhì)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zhì)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xiàn)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guī)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采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xiàn)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guī)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 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 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chǎn)。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一部分判給被 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于被告的財產(chǎn)折抵 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 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xiàn)的情況,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后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xiàn)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jù)不同案件的 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chǎn)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 一半財產(chǎn)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shù)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chǎn)折抵。
有些人認為只要在開庭的時候,自己不出庭,那最后法官也就不能對婚姻關系怎么樣。但其實此時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話,其實法官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自然在這個時候也就有可能判決夫妻離婚。并且因為實際開庭的時候,一方當事人不在,往往最終作出的判決就有可能對這一方當事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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