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例外
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后賣淫、與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在婚姻家庭中,其實更多的是對婦女、兒童以及老人的保護。尤其在婚姻關系期間,就離婚的問題而言,其實法律方面對男方提出離婚是做出了限制規定的。也就意味著有些時候男方要求離婚,最終并不會允許。當然,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又或者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話,則這個時候符合條件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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