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合同解除的條件
1、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在交付房屋日期到來前,開發商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
3、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私自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
4、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如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房屋不符合要求的。如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電氣、管道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6、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如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合同中對購房人退房有明確約定的。在標準購房合同中,有協議條款部分,如果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購房人有權要求退房規定了明確的條款,則可以依據該條款要求解除合同。
8、雙方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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