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判決有調解書怎樣申請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后,被執行人超過執行的期限不執行的,權利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應當在何時申請執行
一般情況下,您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
1、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時間的,從該時間的最后一天起的兩年內;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后一天起的兩年內;
3、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4、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例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三、法院可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六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此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后,被執行人超過執行的期限不執行的,權利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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