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申請執行人如何分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總體而言,法院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執行過程中,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原則。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么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么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后才能進行分配。
其次,還存在法定優先原則,這是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同性質的債權還存在受償順序優先的問題,例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受償,其余債權人依其債權額占總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中,若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為多人時,還應該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確定他們之間優先受償的順序。舉個栗子,在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設立抵押權并已登記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受償,而工程承包人對于債務人拖欠工程價款而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又優先于抵押權人而受償。
如果是多個申請執行人進行分割財產的話一定要公平,但是還有偶先原則,就是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個是法律規定的,是有法律依據的,并不是不公平,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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