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手續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對于離婚手續是否可以在異地辦理,相信很多人還是一頭霧水,眾說紛紜,一些人認為可以,另一些人認為不可以。
首先我們要知道夫妻離婚分為了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其中協議方式下離婚,明確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因而嚴格意義上來說,協議方式下就是不能異地辦理離婚手續的。
下面我們要看一下訴訟方式離婚,這其實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從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其實允許夫妻在異地離婚。具體就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如果夫妻屬于軍人的話,則訴訟離婚情況就更為特殊一些了。軍人在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根據情況而定的,有如下2點:
(1)不是軍人身份的對不是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或者被起訴離婚一方的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任一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起訴離婚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一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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