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執行申請后如何恢復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時,如果在執行的有效期內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該受理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撤回執行和撤銷執行的區別
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中并沒有撤回執行申請的表述,只有撤銷執行申請的規定。
撤回執行申請與撤銷執行申請有著根本的不同。一是兩者的概念不同。撤回是指收回,撤銷指取消。對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雖然執行中的撤回、撤銷與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說明這兩個概念在法律的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其次,兩者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執行申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受影響,僅僅是本次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申請人有權再申請執行。而撤銷執行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予以放棄,法院將終結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三是兩者裁定的內容不同。撤回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并告知當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撤銷執行申請的,直接裁定本案終結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許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銷案”,這兩個概念都是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的衍生概念。對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當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剩余)債權。對于“銷案”,其前提是出于申請人的自愿,且申請理由合法,在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時,必須告知申請人在簽收準許撤回申請裁定書之日起兩年內可重新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執行,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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