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不能單方調動員工崗位
企業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用人自主權,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任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條款,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確定下來的,任何一方都無權隨意變動。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變動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其實質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用人單位除因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以及第40條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里的協商一致,既可以是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事先約定企業有權調動員工工作崗位,也可以臨時同員工協商一致。從你反映的情況看,電子器材公司未與紀某協商,就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強行把紀某調到售后服務部的崗位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公司認為紀某不服從調動將視為紀某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固然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由單位強行“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紀某如不同意調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單位能不能單方調動員工崗位”問題進行的解答,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確定下來的,任何一方都無權隨意變動。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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