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意外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醫療意外保險和長期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長期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醫療意外保險和長期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長期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醫療保險種類
分類一
醫療保險制度可以分為:
①間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與私人醫療機構簽訂合同,病人先自付醫療費,然后再向社會保險機構報銷其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直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直接擁有并管理醫療機構,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承擔。
③基本醫療照顧。即預防性、治療性和綜合性的衛生保險服務。包括營養改善、衛生用水供應、母嬰照顧、對主要傳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預防和控制,以及常見病的治療等內容。這類制度多見于發展中國家。享受醫療保險的條件,根據就業期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確定。通常情況下,醫療保險的資格條件與疾病保險的資格條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險現金補助者就可享受醫療服務。中國的現行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公費醫療制度和企業實行的勞保醫療制度。醫療費用由國家或企業承擔,80年代后期試行由個人負擔部分費用的辦法。
分類二
一、商業醫療保險
報銷型醫療保險和賠償型醫療保險。
報銷型醫療保險(普通醫療保險)是指患者在醫院里所花費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來報銷。一般分門診醫療保險與住院醫療保險。
賠償型醫療保險(專項醫療保險)是指患者明確被醫院診斷為患了某種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來給付給患者治療及護理。一般分單項疾病保險(如癌癥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10種、20種及30種等重大疾病保險)。
二、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
簡而言之,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是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準,向被保險人按次、按日或按項目支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理賠與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無關,無須提供發票。
無論得了什么病,在治療中花了多少錢,賠付標準不變。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進行給付。這部分津貼可以對因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進行補償,如因病假所產生的收入損失、交通費用等。
“錦上添花”的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通常來說,如果已經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則比較適合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搭配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沒有直接聯系,只要住院或者手術,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
三、費用型醫療保險
費用型醫療保險則是根據客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保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目的是補償客戶的醫療費,理賠時需要客戶出具門診或住院發票,理賠范圍與“社保”基本一致。
所以,有醫保的人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可考慮購買費用型和津貼型互補。選擇費用型住院醫療保險也是有益的補充。
四、社會醫療保險
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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