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投保人購買人壽保險合同是一種投資行為,投保人是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來購買保險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兩全人壽保險是對特定人的壽命進行投保,到了一定年齡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的險種,具有養老性質。人壽保險合同較其他消費性險種,具有較大的現金價值,帶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購買的人壽保險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人壽保險,就屬于共同財產,這個時候在這些離婚的時候就需要進行分割,一般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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