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不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申請書范本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1、對象適格。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對象包括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是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對于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第二,只有四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即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情形。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審事由,我們將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列舉的十三項再審事由分為兩類,即實體性再審事由和程序性再審事由。
3、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在諸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審判人員存在不法行為四種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準備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再審申請書、身份證明、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審訴訟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等。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事實上是夫妻雙方中一方單獨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即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訴訟離婚需要由法官做出離婚判決,此時必須要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么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有哪些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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