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原告希##電器廠的委托,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原告訴被告創##燈飾廠聯營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活動。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我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在對于本案的有關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問題
本案的基本事實在法庭調查中已經查明,我在此作一個簡要的總結,查明的事實當中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2005年1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家居創意照明產銷合作協議書》(簡稱協議)。《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雙方聯營合同關系成立,受到法律保護。
二)同年3月份,雙方共同確認了合作產品名稱和規格型號,并由原告制作《產品目錄》(《希##燈飾家居創意照明條例》)彩色宣傳圖冊,對合作產品進行宣傳和推廣。具體聯營操作:由原告遍布全國的銷售網點,以“希##”名義同客戶簽訂訂貨單。原告將訂單信息匯總,并通知被告。被告按照訂單指示的合作產品數量、規格型號及收貨人,以“希##”名義在中山境內辦理貨物托運,供貨給客戶。
三)被告庫存不足,供貨不上,無力滿足原告的銷售需求。其中,頭兩個月差額為138385.77元,占訂單總額(175806元)的78.7%。2006年4月差額為6723.54,占訂單總額(11330.80)的59.3%。聯營至2006年11月份,被告嚴重供貨不上,構成根本違約。
四)在聯營期間,被告從未依《協議》約定開發新產品。(新產品是指被告在聯營之初雙方確認的《產品目錄》外開發的產品。)
五)被告在聯營之初(2005年4月20日)曾向原告借款20萬元,同年10期滿后一直無力歸還。經多次催討,至今未還。
二、關于被告的違約問題
一)聯營中被告供貨嚴重不足,構成違約。
原告“希##”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遍布全國完善的銷售網絡,被告正是看中這點才選擇原告作為燈具產品的聯營合作方。并簽訂《產銷協議》。
《協議》第2條約定:“合作產品由乙方負責開發生產,甲方負責銷售-------”第5條約定:“甲方(原告)應保證每月銷售乙方(被告)業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惟乙方應保證每季度至少開發10個新產品,甲方(原告)連續4個月銷售業績未達30萬元,乙方(被告)可以另行開發經銷商。”這就表明:1.被告強烈要求原告盡職銷售。(銷售越多越好)2.為配合銷售,被告每季度開發新產品10個以上。3.原告銷售業績未達30萬元,連續4個月以上,被告可另行開發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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