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仔細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避免相對方惡意欺詐或無力履行合同而導致損失。
在簽約前應保留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盡量通過工商部門查詢了解其真實情況,還可以通過電話、網絡查詢,最好親自上門察看一下,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的資格、信用狀況、留意對方的營業執照是否年檢,是否是假執照、單位經營(辦公)場所和登記的是否一致,股東構成如何,是否有不良記錄,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來判斷經營狀況等。
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二)合同的內容應合法,且能充分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利條款。根據合同雙方力量的對比,盡可能爭取相對有利的合同條款,不要簽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的一邊倒的合同。仔細審核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力求用語準確、清晰、避免歧義,嚴防筆誤、涂改。
一般審核合同條款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標的物是否明確?名稱是否使用科學名稱?
2,規格和型號是否明確?
3,質量標準是否約定明確?如采用樣品標準,則樣品是否封樣?是否約定了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
4,包裝是否有特殊要求?
5,是送貨上門還是自行提貨?貨由誰接收(提取)?
6,付款條款是否模棱兩可,使一方有拖延付款的理由?
7,違約責任是否過于克刻?
8,爭議解決條款是否能爭取到對已方有利的管轄權?
(三)當事人應盡可能采用書面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并審核簽字或蓋章的有效性,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一般應蓋企業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的簽字,都能代表該企業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簽字和蓋章。如一方提供的蓋章是部門章(如××公司銷售部),則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加蓋的印章模糊不清,有可能是欺詐人在做手腳,應有所警惕并予以查清。
合同變更時,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
直接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則應在修改處蓋章確認。
當合同有多頁時,應加蓋騎縫章,以免部分合同被調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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