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三個月老婆起訴離婚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p>
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序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我們國家法院在審理離婚那天的案件是一般情況下都是以,調解為主,也就是說,勸和不勸離,即使是在調解階段沒有達成一致,在日后的審判過程當中,也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否則的話法院還是不準許離婚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序?
軍人起訴離婚可以上地方法院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養生健康公司注冊哪類商標
2020-11-28外國人在中國吸毒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嗎
2021-01-19侵犯哪些人格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021-01-25房產證解除抵押有期限嗎
2021-02-22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哪些
2021-03-11施工過程中受傷的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
2020-12-28什么是放棄繼承權,怎么放棄繼承權
2021-03-22法定扶養義務是幾年
2021-01-24給了贍養費能分到遺產嗎
2020-11-27小孩私自拿滅火器玩耍如何處理
2020-11-11如何辦理執行案款提存手續
2021-01-11拆遷集體土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06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抵押財產嗎
2021-02-17房屋產權的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2021-03-22租住房租墻皮脫落怎么處理
2020-12-03二次固定合同到期終止怎么賠償
2020-12-12休了半年產假的怎么算離職補償金
2020-12-31涉外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境內涉外勞動關系有哪些
2020-11-27保險公司中的罰款有哪些
2021-03-14人身保險合同如何簽訂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