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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劉某丈夫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今天7月,他向新洲法院起訴。
某壽險**支公司拒賠理由有三:劉某系智力三級殘疾人,從小患有嚴重智障及癲癇病,無勞動能力,不具有訂立保險合同主體資格,故保險合同無效;劉某投保時隱瞞了患有嚴重智障及精神疾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劉某進行了提示說明,劉某已經(jīng)閱讀了解保險條款。
此外,張某系精神病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據(jù)了解,劉某還在**人壽保險公司及其另一壽險公司各投保一份人身保險。這兩家公司也因樣理由拒賠。
【法律知識】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15萬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認為劉某存在三級智障,但又稱劉某已經(jīng)閱讀并了解保險條款、產(chǎn)品說明和投保提示書等內(nèi)容,由此可認為保險公司應知劉某在投保時無語言障礙,能表示真實意思,而三級智障并非無民事行為能力。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認為有解除合同的事由,應在知道該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張某申請理賠前,保險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故認定保險合同有效。
劉某投保時是否隱瞞病情?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預制填充式格式文書,投保人是被動的,事后不可能了解相關內(nèi)容。按相關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此案中,保險公司是否已經(jīng)詢問、提示義務,無有效證據(jù)證實。
對于張某患有精神病問題,法院認為,無證據(jù)證明張某在訴訟階段仍患有精神病。
最后,法院判決,某壽險公司**支公司給付張某15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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