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與案外人上海市**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購買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號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被告,雙方辦理了預售登記。
2003年5月26日,被告與**廣達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出售)》,約定被告委托**公司居間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通過“**公司”居間,簽訂《轉讓協議》一份。該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將401室商品房作價人民幣1,140,000元轉讓給原告。原告于簽訂協議當日將房款人民幣114,000元暫存于中介方“**公司”,由中介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該筆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開發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辦理進戶手續,原告支付房款22.8萬元。開發商大產證辦出后,通知被告辦理小產證,待被告小產證辦出后,辦理原告小產證,同時原告通過銀行貸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義務,且逾期達15日,則守約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14,000元。此外,原、被告雙方還對其他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
簽約當日,原告從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分別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費5,700元,**公司出具收條。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確認書,載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出售系爭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領取原告暫存中介方的首筆房款,現同意中介方將上述房款退還給原告。
另,系爭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經查核準登記的權利人為被告,同年12月16日“**公司”辦理初始登記取得大產證。因原告無財產可供擔保,故其向代理律師出具書面材料確認不辦理財產保全。在訴訟期間,被告將系爭房屋再次轉讓,并于2004年4月1日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訴辯
原告訴稱:2003年5月27日,原、被告簽訂《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且《轉讓協議》具備履行基礎。因房價上漲因素,被告單方面違約,故請求判令被告履行《轉讓協議》、履行交房義務并與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004年7月22日,因得知被告已將系爭房屋再次轉讓給了案外人,并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原告被迫變更訴訟請求,撤銷原第一條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0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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