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執行的依據、理由及事項,裁判文書主要內容、請求執行的數額,即執行標的,并附有核對無異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復印件。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調解應附有生效依據,送達回證及證明文書。
公民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核對無異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無身份證的應提交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機關或事業單位申請的,應提交法人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繼承人或權利繼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繼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國外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文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情況和財產線索。
申請執行書的一般格式是開頭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果是法人的,要寫明法定代表人,其職務、住址、電話。
主文寫明,雙方因何案被哪個法院第多少號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或調解后,現判決書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未全部履行判決書,或調解書中規定應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該法院申請予以執行。然后寫明申請執行事項。最后,附判決書,或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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