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遲延履行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遲延履行利息我們可以理解為:因被執行人拖延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而應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拖延履行期間利息的一種責任形式。遲延履行利息是被執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設定義務而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二、遲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什么
根據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規定,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著與其他責任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
1、直接性。
在執行過程中,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執行人員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數額,連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作為執行總標的,直接予以強制執行即直接賦予強制力;對于其他義務的執行,執行人員在按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執行完畢后,對遲延履行金可以直接執行,均不需執行根據另外予以確認。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文書所設定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2、懲罰性。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拖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所需承擔的遲延履行利息是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息;被執行人拖延履行其他義務,在拖延履行期間,應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設定是對被執行人拖延履行行為懲罰措施的設定,是一種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形式。
3、彌補性。
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對權利人因義務人拖延履行法律確定義務所遭受損失的一種彌補,是法律上規定對義務人懲罰同時,對權利人進行補償的一種形式。
4、處分性。
雖然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拖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應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但權利人有權行使處分權,其有權決定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有權放棄依法可得的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申請執行人享有處分權的法律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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