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有怎樣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協議離婚后能再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需要到指定的機構申請離婚登記,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辦理離婚手續的地方就是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當然要是選擇訴訟離婚的話,那么此時確定的就應該是管轄法院,而不再是婚姻登記機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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