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審理申請書被告相同
申請人:王**,男,42歲,漢族,住****************************。
申請事項
申請將案號為(2013)*民初字第744號案件與案號為(2013)*民初字第678號案件合并審理。
申請事實與理由
(2013)*民初字第744號案件與案號為(2013)*民初字第678號案件分別在2013年3月20日和2013年3月18日由貴院受理,由于兩案件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引發,被告相同,被告趙**與申請人都附有責任,申請人已經墊付了醫療費四萬多,該筆款項應由兩被告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由于涉及到費用的分擔,為了統一結算和更合理的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避免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特向貴院提起合并審理的申請,望批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
20xx年4月9日
二、合并審理的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并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并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并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并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并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②標的額限制,由于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糾紛能夠一并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③主體的限制,對于關聯糾紛的合并審理,由于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的風險意識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制,訴訟主體可以限定為自然人。
上述就是小編對“合并審理申請書被告相同”問題進行的解答,兩個獨立的案件如果被告都是同一個人的,法律事實也是相同的,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合并審理的請求。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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