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合同時的樣品保持同一質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各執一詞、口說無憑,(合同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且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如果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那么根據(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換言之,出賣人不能借口樣品買賣,而不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樣品瑕疵是表面瑕疵,買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賣人消除實際交付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未作規定。依據瑕疵擔保責任法理,該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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