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但對預售款征收的數額和期限卻沒有統一的規定,因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據建設部的規定,預收商品房預售款,在房屋開工建設時不得超過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收至60%,到房屋封頂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時再全部收取。開發商建設工程進度延期,購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應順延。
同時,還應明確發生違約情況時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購房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處理,須與開發商具體約定逾期利息及追究違約責任的方案。在開發商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購房者有權向開發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違約責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兩項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應是對等的、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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