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損壞租賃物的誰可以索賠(《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索賠。
依《合同法》第224條規定,在轉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索賠。這是由于轉租構成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即在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涉及原出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這樣,實際上形成了兩個同時有效合同,即原租賃合同、轉租合同。由于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租賃法律關系,他們共同的對方是承租人,當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時,雖然侵犯了出租人的物權,但是,按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該物件在租賃關系成立期間歸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該物的義務,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索賠,而無權直接向第三人索賠。當然,承租人在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二、出租人盡維修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一)租賃物有維修的必要
有維修的必要是指租賃物已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發揮效用的情況,不進行維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應對租賃物進行及時的維修,以保證其正常使用。
(二)有維修的可能
有維修的可能是指租賃物損壞后能夠將其修好以恢復或達到損壞前的狀態,如果租賃物已徹底損壞,沒有修復的可能,出租人的維修義務就轉化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義務,如減少租金等。
(三)有維修的正當理由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約定正常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出現的租賃物的損耗或者是由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對租賃物的正常的維護,如果是因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賃物損壞時,出租人不負有維修的義務。如承租人租賃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裝不符合要求出現了問題,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負責重新進行安裝。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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