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抵押后租賃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先抵押的房屋再出租的,如果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清償債務的,在同等的條件下,承租人具有采購購買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先行購買權不予支持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這是基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規則確定的原則。因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物權所生的優先權,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債權而生,物權優先于債權,自然得出這個結論。這在理論上叫做優先購買權的競合或者競存,基于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先基于債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
2、房屋賣給出租人的近親屬
出租人如果將租賃房屋出賣給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基于近親屬的親情關系,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出租人的近親屬也享有優先購買權,并且這個優先購買權比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更優先,可以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值得研究的是,這種基于親屬關系發生的優先購買權,是不是一個新的優先購買權,產生這種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是什么?
3、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對承租人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承租人在15日內沒有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的,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對此,當然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15日是個不變期限,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必須在15日內表示態度,沒有明確表示的,就視為放棄權利。
4、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
如果購買租賃房屋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就構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于善意對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知情,就是善意,構成善意取得,就即時取得所有權。承租人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時取得的所有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先抵押的房屋再出租的,如果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清償債務的,在同等的條件下,承租人具有采購購買權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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