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執行制度的現狀
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就是在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發現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線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書,如該第三人收到通知書以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又未主動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程序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最初淵源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第300條,同時《意見》第104、105、108條也有所涉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62、63、65、67條對該制度進行了完善。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103、104條也對該制度的實際運用做出了完善性的規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制定的背景來源于我國民事糾紛已決案件中普遍出現的“執行難”問題。
大量的被執行人無能力清償已決債務是產生“執行難”現象的因素之一。而在被執行人無能力清償債務的情形中,三角債務潛伏其中,間接惡化了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能力。因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三角債務,部分化解“執行難”現象,制定了到期債權執行制度。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該制度,原因在于在該制度制定以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乏,比如代位權訴訟制度。
可以說,為保證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在民法體系完善之前,迫切需要一個辦法來暫時緩解三角債務的惡化。可以說在當時,在法學界對代位權理論沒有成熟的研究,國家立法機關缺乏制定代位權制度的法學理論支持的情況下,由享有司法解釋權的最高法院創設到期債權執行制度以解決由于代位權制度缺失而導致的三角債現象,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經過多次對到期債權執行制度的完善后,該制度體現出一重要特征,即第三人享有完全異議權:法院執行部門對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15內提出的關于第三人到期債權的異議,無論理由是否充分,一概不予審查只要15日內提異議,執行部門就必須放棄對該債務的執行。
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申請書
小學校縣人民法院:
我與曾xx借貸糾紛一案,你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依據本人的申請,你院已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決中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現得知被執行人與xxx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你院判決。依據(2008)x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該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退還被執行人曾xx貨款82000元;賠償拒絕向被執行人曾xx供貨造成的經濟損失54000元,兩項共計136000元。據此,被執行人對該公司享有到期債權136000。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特請求貴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該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136000元。
申請人:
綜合上面的知識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對于執行第三人債權到期有著很多的相關規定。如果您對于上面知識還有什么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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